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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永虎与陈仙送、王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虎,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922号原告:罗永虎,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民,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仙送,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美苏,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斌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筱玲,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罗永虎为与被告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四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永虎诉讼代理人何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7日,被告陈仙送、王斌峰向原告罗永虎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月利率为1.8%,若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将借款250000元交付于被告陈仙送、王斌峰,并由两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陈仙送、王斌峰未予以偿还。另查明,被告陈仙送与被告王美苏于1986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斌峰与被告陈筱玲于2006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陈仙送与被告王美苏、被告王斌峰与被告陈筱玲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永虎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仁仁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4922号罗永虎、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原告罗永虎与被告陈仙送、王美苏、王斌峰、陈筱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50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