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辉、王娟、贠元元、张小伟、郭小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辉,王娟,贠元元,张小伟,郭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冯辉,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被执行人王娟,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红旗路***号。被执行人贠元元,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贠庄村西街。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东华巷**号。被执行人郭小利,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拥军巷**排*号。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辉、王娟、贠元元、张小伟、郭小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713元,执行费3313元,合计20802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8026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