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图门宝音与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门宝音,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中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29号原告:图门宝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中银城市广场B座1921室。法定代表人:王关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内蒙古中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与科尔沁北路交汇处创业社区3号楼3037室。法定代表人:赵凤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图门宝音与被告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中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图门宝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门宝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图门宝音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荣代理审判员 孙睿琪人民陪审员 徐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根 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