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吸食毒品后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遂驾驶冀F×××××轿车在徐水区宏兴路由监理站向东行驶,途中连续碰撞倪某、刘某、张某1、杨某驾驶的四辆轿车,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价值2550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300元、赔偿张某116176元、赔偿杨某10000元,被害人对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刘某、张某1、杨某陈述,证人张某2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并造成多辆车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兆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