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北省宜昌建筑总公司)与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周选贵。委托代理人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黄庭桥。申请执行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438589.60元,并从2002年11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2005年7月2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0元、执行费9057元由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4)西执字第394号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车抵款148000元。但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757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市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2005年7月2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阮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