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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熊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熊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885号原告: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1栋1层1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平。被告:熊柳,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熊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