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焕永、赵志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永,赵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王焕永,男,1983年10月2日生,隆尧县。被执行人赵志宽,男,1991年7月1日生,隆尧县。申请执行人王焕永与被执行人赵志宽机动车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之妻张杰(身份证号)名下的冀E×××××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裁定拍卖登记于张杰名下的冀E×××××号汽车,2017年6月30日,买受人邓锦军(身份证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以34398元竞得冀E×××××号红旗牌汽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冀E×××××号红旗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锦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锦军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现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