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201110514。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006230019。本院在执行张鹏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鹏在银行的存款2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