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君与李子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子涵,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子涵,女,199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君,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再审申请人李子涵因与被申请人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03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子涵以本案相关问题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子涵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子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 奕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