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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38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家旺审 判 员  贾运森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江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