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建海申请执行张大年、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海,张大年,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海,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张大年,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英,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李建海申请执行张大年、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4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张大年、刘英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建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年、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大年、刘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海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4000元,执行费5210元,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大年、刘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张大年、刘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包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