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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东庆与来杰、俞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东庆,来杰,俞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267号原告:毛东庆,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杨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杰,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俞彩莲,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东庆诉被告来杰、俞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东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杰、俞彩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东庆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