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王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安,王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619号原告刘平安,男,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博州,电话153XX****XX。被告王素花,女,汉族,住博乐市。电话185XX****XX。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平安诉被告王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4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原告刘平安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