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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东与马继青、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马继青,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61号原告:杨东,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马继青,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樊丽,女,1993年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左玉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杨东与被告马继青、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杨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东撤回对被告马继青、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袁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