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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33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