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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丽娟与乔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娟,乔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12号原告高丽娟,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乔贝,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娟诉被告乔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丽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