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洪标与吴素鸾、林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标,吴素鸾,林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04号之一原告:吴洪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素鸾,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光洪,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洪标与被告吴素鸾、林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洪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洪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33.72元(原告预交7516.86元),减半收取计7516.86元,由原告吴洪标负担。审 判 长 何序明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