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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洪标与吴素鸾、林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标,吴素鸾,林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04号之一原告:吴洪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素鸾,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光洪,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洪标与被告吴素鸾、林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洪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洪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33.72元(原告预交7516.86元),减半收取计7516.86元,由原告吴洪标负担。审 判 长  何序明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