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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宝忠与许永林、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忠,许永林,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97号原告:张宝忠,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新兴街。被告:许永林,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达市牛街240号。法定代表人:董德智,职务董事长。原告张宝忠与被告许永林、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宝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宝忠申请撤诉,原告张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0.00元,减半收取8,475.00元,由原告张宝忠负担。审 判 长  马存福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