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蒋丽妙、周竞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丽妙,周竞梅,程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庆,男,48岁,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丰区。被执行人杨少真,男,50岁,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丰区。被执行人纪仁初,男,53岁,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丰区。被执行人姜荷仙,女,50岁,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杨义庆与杨少真、纪仁初、姜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少真、纪仁初、姜荷仙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