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小雁、卢利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雁,卢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雁,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卢利剑,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周小雁与被执行人卢利剑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972.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597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利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报告财产令,但卢利剑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卢利剑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卢利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周小雁进行了终本约谈,周小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卢利剑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卢利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周小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谭 晋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秀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