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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兴明与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明,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618号原告:黄兴明,男,1936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傅明金,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1100532,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勇,男,1986年1月1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黄兴明与被告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兴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兴明撤诉。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黄兴明负担。审判员  穆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