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汶洁,路海江,刘琴,刘德勇,张益铭,龙军,黄彭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957号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法定代表人:邢昉,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琴,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磊,男,1981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张益铭。被告:李汶洁,女,1989年0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路海江,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刘琴,女,198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刘德勇,男,1963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张益铭,男,197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龙军,男,197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黄彭胜,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汶洁、路海江、刘琴、刘德勇、张益铭、龙军、黄彭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余人民 陪 审员 吕维秀人民 陪 审员 刘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肖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