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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郝星云,于世沙,钟浩,孟繁华,陈科,孙志刚,林淑婷,曾旭凤,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66号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银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旭光,男,1974年07月10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芸芝,女,1974年06月01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郝星云,男,1970年11月26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于世沙,女,1970年10月03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钟浩,男,1980年01月01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孟繁华,女,1979年01月04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陈科,男,1982年04月12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孙志刚,男,1978年08月14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林淑婷,女,1981年02月19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曾旭凤,女,1972年01月17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124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旭光、刘芸芝、郝星云、于世沙、钟浩、孟繁华、陈科、孙志刚、林淑婷、曾旭凤、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107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107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