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黄刘村。法定代表人:刘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黄刘村。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4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陈国平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3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如被告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所欠本金及利息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951元,减半收取23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76元,由被告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升(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顺荣之子)自愿代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981民初41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刘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计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8万元。从2017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履行人民币8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9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梅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