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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声财、施华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声财,施华雄,施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林声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施华雄,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施华洪,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林声财与施华雄、施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华雄、施华洪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在银行无存款、工商、车、不动产、车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