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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异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晓丽高荣地刁玉祥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地,刁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异7号之一案外人马晓丽,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七台河市。申请执行人高荣地,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系退休,现住七台河市。被执行人刁玉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高荣地与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晓丽对执行查封的鑫苑四期4号楼5单元503室(面积72.432平方米)、5号楼4单元403室(面积75.795平方米)、5号楼3单元501室(面积78.453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晓丽称,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高荣地和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鑫苑四期4号楼5单元503室(面积72.432平方米)、5号楼4单元403室(面积75.795平方米)、5号楼3单元501室(面积78.453平方米)、4号楼5单元303室(面积72.432平方米),请求法院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理由是,案外人马晓丽和被执行人刁玉祥2016年5月17日签订房屋预定协议书并支付897,336.00元给被执行人刁玉祥。案外人提交的证据:1、房屋预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收据(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法院在执行高荣地与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黑0903执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刁玉祥开发的房屋三户,位于鑫苑四期4号楼5单元503室(面积72.432平方米)、5号楼4单元403室(面积75.795平方米)、5号楼3单元501室(面积78.453平方米)、4号楼5单元303室(面积72.432平方米)。案外人马晓丽与被执行人刁玉祥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了房屋预订协议书四份,买卖价格897,336.00元。本院认为,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时该房产尚未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案外人马晓丽与被执行人刁玉祥只签订了房屋预订协议书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也未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应以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为准,案外人马晓丽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晓丽的异议。如对本裁定内容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苗晓东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孟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