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邵某、邵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邵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特4号申请人:邵某,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申请人:邵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某、申请人邵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邵某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邵某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