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小林、成双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林,成双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成双柳。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南城县永昌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林与被执行人成双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双柳在银行存款308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