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信威与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威,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57号原告:杨信威。被告: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法定代表人:韩偲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信威与被告沈阳国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信威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信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信威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