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兴贵与何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贵,何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徐兴贵,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6日,陕西省南郑现圣水镇五爱村四组农民,住该组186号。身份证号:612321195706261613。被执行人:何朝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6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铁山里行政村瓦厂坝社农民,住该社78号。身份证号6226211983042642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兴贵与被执行人何朝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朝军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徐兴贵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徐兴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0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景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