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农小兰与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小兰,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721号原告:农小兰,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苗族,广西大新县人,百色市右江区图书馆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光华苑A3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卫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百色市右江区人,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原告农小兰与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小兰,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卫东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按吴卫东的要求,将借款50000元汇入吴卫东个人账户。之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付,保证2016年2月12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款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的借款是汇入其法定代表人吴卫东个人账户,公司与个人的财务混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吴卫东承认原告农小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共同偿还原告农小兰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利息10000元。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振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