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银兰与被执行人李建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兰,李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银兰,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建忠,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核工业地质勘查院退休职工,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忠的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