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洪胜和、许秀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胜和,许秀蓉,吕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胜和,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许秀蓉,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吕建全,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洪胜和与许秀蓉、吕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洪胜和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许秀蓉、吕建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洪胜和的债权为本金44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