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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蔚亚西唐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蔚亚西,唐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12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353659。负责人:郭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亚西,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丽,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蔚亚西、唐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被告唐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蔚亚西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被告蔚亚西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2.判令被告蔚亚西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电信服务费2791.3元、违约金750.33元,补缴手机终端款5228元,共计8769.63元;3.判令被告唐丽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蔚亚西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即蔚亚西)首付0元的高端合约手机为:苹果6S,手机终端市场价值5228元,承诺在网时间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320元,乙方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人为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二、乙方应当在电信服务协议规定承诺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电信使用费;逾期不缴纳费用,其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乙方因欠费终止服务的,继续累积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和补缴全额终端款项。三、客户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交纳电信服务费的,其可以终止提供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同日,蔚亚西办理了乐享4G399元套餐的业务登记,并办理了乐享4G399元套餐中高端明星机分期购包套餐,领取了苹果6S手机和终端串号。当日,被告唐丽签订《个人担保承诺书》,承诺对蔚亚西办理电信业务作担保,并承诺若无法追收的,代为清偿欠费或买断终端。综上,被告蔚亚西办理了该业务后的欠费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诉请如前。审理中,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蔚亚西未作答辩。被告唐丽辩称,其系原告雇请的员工,并不认识被告蔚亚西,也非自愿为蔚亚西办理的电信业务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应是无效的,即使该担保行为有效也只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业务登记单、个人担保承诺书、账户信息清单、等证据。经审查,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蔚亚西(乙方)签订《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办理首付零元的中高端合约手机业务,手机机型为苹果6S,手机终端市场价值5228元,承诺在网时间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320元(乙方在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人为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协议中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证明资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四条载明“违约责任,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和补缴全额终端款项”,第六条载明“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或终止本协议:1.……;2.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同日,被告唐丽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载明“1.担保人(即唐丽)自愿为被担保人(即蔚亚西)办理电信业务作担保。2.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办理电信业务套餐的协议执行期间所出现的欠费、违约等承担责任,并承诺向被担保人追收,若无法追收的,担保人承诺在合川电信分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代为清偿其欠费或买断终端。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被担保人办理业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止。4.……”。协议签订后,被告蔚亚西仅在签订协议当月缴纳了部分电信服务费,截止2017年1月31日,共欠电信服务费2791.3元。另查明,被告唐丽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委托办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蔚亚西签订的《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蔚亚西在原告处办理首付零元的中高端合约手机业务,领取苹果6S手机一台,应按约定在承诺期内足额缴纳电信服务费,但被告蔚亚西在办理业务后,未按时足额向原告缴纳电信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和补缴全额终端款项,并约定客户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的,原告即可终止提供服务或终止协议,故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蔚亚西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蔚亚西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电信服务费2791.3元,补缴手机终端款52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向被告蔚亚西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5月28日即视为送达,故其协议解除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关于被告唐丽的担保责任。被告唐丽在《个人担保承诺书》中承诺自愿为被告蔚亚西办理电信业务作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可以确定被告唐丽作出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唐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唐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蔚亚西追偿。关于被告唐丽提出的其系原告雇请的员工,并非自愿为蔚亚西提供担保,因此担保行为应为无效,即使担保有效,也只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在审理中唐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自愿为蔚亚西提供的保证担保,该《个人担保承诺书》应是唐丽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唐丽的该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蔚亚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被告蔚亚西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川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于2017年5月28日解除。二、被告蔚亚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2791.3元,补缴手机终端款5228元,共计8019.3元。三、被告唐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唐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蔚亚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蔚亚西、唐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仁军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