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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6谢翠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翠林,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8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转逮捕。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翠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68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翠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谢翠林处扣押的人民币23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谢翠林继续退赔人民币2085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谢翠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翠林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谢翠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谢翠林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翠林撤回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杜吉华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