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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苏炜博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美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博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方美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189号原告:江苏炜博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汉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京霞,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美顺,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