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郭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郭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22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14栋5层1号。负责人:蔡静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娇,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郭妹,女,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郭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妹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