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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忠与陈国友、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陈国友,吴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陈国友,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吴晓琴,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刘忠申请执行陈国友、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友、吴晓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川1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友、吴晓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原��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