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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龙与哈申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哈申格日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50号原告白龙,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小布仁白已,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与原告父子关系)。被告哈申格日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龙诉被告哈申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白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