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亚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亚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95号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号。法定代表人:蒋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吉安,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杨亚玲,女,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亚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