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宝凤、赵洪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宝凤,赵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钱宝凤被执行人赵洪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01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洪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洪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洪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洪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70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