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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郎妍艳与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妍艳,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571号原告:郎妍艳,女,满族,1975年10月31日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曲慧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妍艳与被告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妍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郎妍艳负担。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