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单军与邱国忠、徐宜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军,邱国忠,徐宜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359号原告:单军,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国忠,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徐宜芳,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单军与被告邱国忠、徐宜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单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