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传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12346D。法定代表人:邱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涂传辉,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涂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涂传辉的存款及收入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