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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丽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70年10月2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城关镇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5019593L/520202000235006。法定代表人毛锋源。被执行人王鸿,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闫蕴德,女,194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丽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黔022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17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刘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闫蕴德在盘县万和村镇银行双凤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蕴德在盘县万和村镇银行双凤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