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在军与班籽、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在军,班籽,呼格吉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在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班籽,男,3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在军申请执行班籽、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班籽在vvvvvvvvvvvvvvvvvvv账号为kkkkkkkkkkkkkkk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班籽在kkkkkkkkkkkkkkkkkk账号为ghghghghghghghghghghghgh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hhhhhhhhhhhhh。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