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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018号原告杜颖,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叶东方,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叶长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颖诉被告叶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