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018号原告杜颖,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叶东方,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叶长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颖诉被告叶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