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市。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平泉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某甲,律师。辩护人齐某某,律师。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冀08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白某某并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手持菜刀到平泉市南五十家子村霍某甲家院内及院外道路处辱骂、殴打霍某甲及其父亲霍某乙、母亲陈某某,在霍某甲家院外道路处白某某又手持菜刀推打同村拉架的村民尤某某等人。同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手持菜刀闯进霍某丙家商店打砸滋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2日16时41分,平泉市公安局南五十家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白某某、白某甲酒后到同村霍某丙家商店闹事。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自然情况,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乙证言,证实白某某、白某甲与霍某乙家打架那天是星期五,白某乙在家里听见外面有人嚷嚷,出去看见白某甲、霍某乙一家子都在,白某某在边上。白某甲晃晃悠悠的跟霍某甲嚷嚷呢,白某乙过去把白某甲往他家推,白某甲一看就是喝多了,不听白某乙的,还打了白某乙两巴掌。2.证人钱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2日15时许,钱某某、白某某、白某甲、白某丙在白某某家喝酒,四人喝了四瓶白酒,都喝多了。白某某说去外屋切菜,过一会儿也没回来,白某甲就和钱某某出去找。出去后,钱某某看见白某某拿着菜刀和几个人一块吵吵呢,白某甲也上去要打架,钱某某就一直拉着白某甲。后来那家人回去了,白某某和白某甲又要去霍某丙家商店,白某甲还打了钱某某几拳,钱某某就去找别人帮忙拉架。钱某某找到人后再到商店里面,当时胡所长他们已经到了,白某某和白某甲正与霍某丙和他儿子撕扯呢。喝酒时白某甲父子挺好的,没说和谁有没有矛盾。3.证人白某甲证言,证实白某甲与白某某是父子关系,2016年1月22日15时许白某甲父子与钱某某、白某丙在家喝酒,四个人都喝多了,然后白某某说出去切菜,后来的事白某甲就不记得了。白某甲陈述自己和霍某甲、霍某丙家没有矛盾,平时处的都挺好的。4.证人尤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2日16时许,尤某某出门看见白某某和白某甲正与霍某甲嚷嚷,钱某某和白某乙也在现场。白某乙正拉着白某某,白某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要去打霍某甲,然后白某某打了白某乙鼻子好多下,白某乙鼻子流了好多血。尤某某也赶紧上去拉白某某,白某某回头就打了尤某某左边脖子和耳朵后面四五拳,还把菜刀扬起来要砍尤某某。5.证人付某某、梁某某、姜某某、霍某丁、管某某证言(五人系南五十家子村工作人员),证实五人不知道白某甲与霍某乙、霍某丙、霍某甲家是否有矛盾。三、被害人陈述1.霍某乙、霍某甲、陈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22日16时许,霍某乙与妻子陈某某、儿子霍某甲在家里要吃饭,白某某骂骂咧咧的拿着一把菜刀进到自己家院里,陈某某出去就被白某某打了胸口一拳头,霍某乙赶紧问“咋了咋了”,白某某不说话,右手拿着菜刀,用左手杵了霍某乙胸口一拳,霍某乙一下撞墙上了。然后白某某一下把霍某甲的衣领攥住,还边骂边拿菜刀要砍他。白某某与霍某乙一家撕巴着出了院门到院外的路上,白某某又杵了霍某乙肩膀、胸口各一拳,霍某乙就躺地上了,这时有人过来拉架,霍某乙一家就赶紧躲回家了。霍某乙陈述自家和白某某家从来都没有过矛盾,案发当天,自己家人也没还手。2.霍某丙、霍某戊陈述,证实2016年1月22日16时许,霍某戊一家在自家商店屋里吃饭,突然有个砖头从商店窗户扔了进来,然后白某某拿着一把菜刀就进来了,并说“你们老霍家牛逼什么?”,然后就开始骂人,并拿着菜刀向霍某戊左边肩膀砍过来,霍某戊躲开后,将白某某手里的菜刀抢过来扔到地上,白某某在霍某戊脑袋、嘴角各打了一拳。霍某戊说了不少好听的,把白某某送到门外后,就回屋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后听见外面有人嚷嚷,出去一看白某某正在打霍某戊的父亲霍某丙,霍某戊赶紧拉架,拉不开,就用拳头打了白某某两下。过了一会,又听到白某某和白某甲在商店外面骂霍某戊一家,白某某一手拿着一块砖头和白某甲一起又进屋来了,白某某先用一块砖头向霍某丙扔过去,又拿着另一块砖头把商店的柜台砸了,然后白某某和白某甲又一起上去打霍某丙,这时候来了一帮人把双方拉开了。霍某戊不知道白某某为什么去自己家闹事,不过当时白某某一看就是喝醉了,走路都走不稳了。自己家以前和白某甲、白某某二人也没有矛盾。四、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22日中午,白某某和钱某某在家里一起喝酒喝多了,然后白某某出去买烟,开始走错了走别人家去了,然后去了霍某丙家商店,在霍某丙家商店外面和霍某丙打起来了,霍某戊也出来了,和霍某丙一起打自己。记不清一开始走错到谁家了,当时手里拿的是自己家的菜刀。自己好像是向霍某丙家商店扔砖头了,但忘了啥时候扔的了。自己实在想不起来是因为什么和霍某丙打起来了。五、价值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霍某丙商店损坏物品情况,价值人民币344.75元。六、视听资料,被害人霍某乙家院内院外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1月22日白某某手持菜刀在霍某乙家院内、院外滋事的全部经过。七、被告人白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白某某母亲申请证人白某乙出庭作证,证实白某乙与白某甲系亲兄弟,同时证实土地所打地那年白某甲家与霍某乙家因院墙和前面的一棵树产生纠纷。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成立。原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证人白某乙关于白某甲家与霍某乙家有邻里纠纷的证言与白某甲的证言、霍某乙陈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白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作出较轻的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没有打尤某某,也没有要用菜刀砍他;本案量刑过重,1、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上诉人实施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4、上诉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并主张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应作出较轻的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过原审庭审质证及本院二审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正确。其上诉提出没有打尤某某,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均可证实,上诉人白某某曾手持菜刀推打拉架的尤某某等人,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对事实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第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具体要求,白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白某某任意毁损霍某丙商店财物,依照上述《解释》第四条规定,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的定罪标准,但其行为也是寻衅滋事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原判量刑的法律依据充分。第二,关于白某某家与霍某乙家是否有矛盾,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付某某、梁某某、姜某某、霍某丁、管某某证言,均证实双方没有矛盾,五人系该村组负责行政或民调方面的工作人员,且同村居住,证人证言应予采信。且即使双方曾偶发矛盾纠纷,但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原判量刑时考虑了白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了其在酒后犯罪、立案后上网追逃被抓获等量刑情节,本院予以支持。第四,二审期间,合议庭成员认为双方系前后院邻居,试图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通过到被害人家走访调查,了解到双方因本案引发的矛盾较深,虽经反复做工作,被害人霍某乙、陈某某仍表示不能谅解上诉人的行为。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孟路遥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