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启东环宇测试设备总汇与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环宇测试设备总汇,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404号原告启东环宇测试设备总汇(普通合伙),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5297167W。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科技创业园青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启东环宇测试设备总汇(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环宇设备)与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施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设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上机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宇设备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液压油、机械油、乳化油、机油等,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8480.17元,此后无业务往来。有双方对账单、原告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被告付款单、双方往来明细等证为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8480.17元。被告三上机电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口头通知,向被告提供润滑油、机油等货物。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480.17元,被告在对帐单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支付凭证、对帐单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环宇设备与被告三上公司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对帐单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环宇测试设备总汇(普通合伙)货款138480.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070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陆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