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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建军,卢英霞,赵红文,蒋丁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1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住所地香江光彩大市场中心广场东北角。主要负责人:王文明,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工业园富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富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被申请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洪泉,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崔文岗,经理。被申请人:赵建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卢英霞,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赵红文,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蒋丁兰,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建军、卢英霞、赵红文、蒋丁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建军、卢英霞、赵红文、蒋丁兰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建军、卢英霞、赵红文、蒋丁兰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生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